最近,在义乌做餐饮生意的刘先生在租房过程中麻烦不断:先是原房东提高租金,刘先生只得另找店面房。找到房源后,刘先生付了1000元定金。房租到期前一天,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新租的店面被房东租给了别人。由于来不及搬家,房租到期后,原房东将他堆在店面里的工具都“扔”了出来。
刘先生是湖南人,在义乌做餐饮生意。去年7月初,他在义乌北苑街道开了一家餐馆,店面房租金3万元。上月底房东通知刘先生,如果想续租就得交3.5万元租金。因为生意不太好,资金周转也比较紧张,刘先生对房东大幅度提高房租的做法非常反感,甚至还与房东发生争吵。房东也因此下了逐客令,表示租期一到就要收回店面房。
此时离房租到期只剩不到一星期,刘先生心急火燎地到处寻找合适的店面房。前些天,刘先生在北苑街道前洪一带看到一处店面房,该房大门紧闭,门上贴着租赁启事。站在附近的一名中年男子说自己就是房东金某。当听说刘先生要租房,金某说最近不少人来租房,一楼店面一年租金两万元,想租就得先付1000元定金。刘先生觉得金某说的价格比较便宜,就当场付了定金,并让金某写了一张收据。
“我过几天就搬过来,到时你可得腾空房间。”临走前刘先生嘱咐金某,对方满口答应。7月5日刘先生去签约时,发现店面房正在装修。他询问工人得知,房东已将店面租给别人。刘先生马上拨打金某的手机,却发现他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由于原来的租房到期,前天房东毫不客气地将刘先生堆在店里的东西都清理出来,刘先生只得先将东西存放在一位朋友的仓库里。
“光搬运费就花了我600元钱。”刘先生很恼火,开始怀疑金某是假冒的房东。
前天下午,记者拨打金某的手机号码,但无法接通。凭着一张有金某签名的收据,刘先生能否要回定金呢?记者咨询了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收款的主体是个人,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款的主体是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才有效。“如果对方的真实身份得不到确认,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另外,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昨天下午,刘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已经确认金某并非那家店面房的主人,他已向警方报案。本报提醒市民,租房时要认准房东,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