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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工商部门用合同条款规范营业房用途

作者:王卫英 胡伟华 来源:金华日报 时间:2009-09-01 06:26:43
8月29日上午,在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市场合同科工作人员指导下,金华市大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入了“所销售的营业用房未经规划许可不得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等条款,通过事先明示,使投资者知晓营业用房有哪些限制性用途,以免日后与房产公司、承租人、楼上住户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近年来,市区一些沿街商住楼开设餐饮店,由此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一直困扰着各执法部门,成为金华市民信访投诉的热点。

    虽然《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但该规定属于地方规章,不能作为工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前置审批的法律依据。这就使工商部门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不核准申请,申请人告工商部门行政不作为;核准申请,相关利益人告工商部门违反《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而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手段又极为有限。

    营业房业主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自然不会将有可能引起邻里纠纷的实情告诉承租人。而投资餐饮、娱乐行业的经营者购买了含有上述限制性用途的营业房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就意味着造成投资损失。

    这种因法律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纠纷牵涉各方利益,工商、城管等部门很难用行政手段进行调处。

    针对这一难点,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立足于工商合同监管职能,以合同备案为平台、合同规范检查为手段,因事制宜指导房产公司在销售营业房所签订合同中增加对未经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禁止性条款。

    同时,工商部门还将建议房产管理部门将这一条款在房产证中注明,以此作为今后工商登记注册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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